未利用地使用政策

未利用地使用政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包括未利用土地、其他未利用地两个二级地类。未利用土地又分为:①荒草地。树木郁闭度<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不包括盐碱地、沼泽地和裸土地。②盐碱地。表层盐碱聚集,只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③沙地。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包括沙漠,不包括水系中的沙滩。④裸土地。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⑤裸岩石砾地。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50%的土地。其他未利用土地又分为:①其他土地。未列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它水域地。②河流水面。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③湖泊水面。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④苇地。生长芦苇的土地,包括滩涂上的苇地。⑤冰川与永久积雪。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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