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福利发放规定细则

全国总工会福利发放规定细则

全国总工会福利发放规定细则包括:
1、遵纪守法原则;
2、经费独立原则;
3、预算管理原则;
4、服务职工原则;
5、勤俭节约原则;
6、民主管理原则。
中华全国总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重要的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修改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法律依据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
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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