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指定监护人的责任对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指定监护人的责任有:,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2.对被监护人的管理和教育义务;,3.侵犯被监护人权益必究责任;,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根据规定变更监护人要看法定监护人是否存在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由法院指定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2.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3.确定监护人的范围;,4.各位有监护资格的主体表达自己的意愿;,5.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确定监护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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