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2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里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辞职需要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是违法的。
双方的该项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该约定限制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1
劳动法中规定的提前三十天用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事实上是赋予了劳动者可以按照一定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这并不等于说这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不是违约行为.不然,那还要签订劳动合同做什么,不可能只用劳动合同约束用人单位而不约束劳动者啊.
通常的原则是,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用人单位不能主张,如果约定了的,只要该约定不违法,则可以主张.
那么什么样的违约金是符合规定的呢?一般是看违约金的数额及劳动者的工资,要对照一下.比如说劳动者的工资每月只有1000元,但违约金却高达几万元,明显是不公平的,当然没有效力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