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乱判案,怎么告派出所啊?

一男子40多岁由于和我妈63岁争执道路纠纷,结果把我妈打伤(轻伤),结果我哥(35岁)来和那人评理,他否认事实,结果和我哥打架,他拿木棍袭击我哥,结果被我哥抢到,两人在打斗起来,结果那人头部流血,我哥也伤不过没有出血。结果派出所抓我哥去拘留5日,并罚款500元,这样的判发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这样看来他打我妈就不被拘留了吗?难道就一定非要出血吗?派出所只看结果不看过程,没有调查清楚事由,就这样判,应该不合法吧?

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案件,派出所处理存在问题:
1、一男子将你妈打伤(轻伤),已经涉嫌犯罪(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现在没有追究那名男子的刑事责任。应当向公安局反映。
2、你哥把那人头部打得流血,如果不够轻伤,派出所可以将你哥拘留5日,并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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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26
如果有警察办案不公的情况下,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若不公行为构成渎职罪,则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渎职罪是惩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类犯罪,其他人员不能构成。
法律分析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只有这些人才能独立构成渎职罪,其他人员只可能是该种罪的共犯,不可能独立构成该罪。这类犯罪在实践中都是具体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权力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国家权力的违反自己职责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3

    派出所没有判案的权利

    如果对派出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话,可以向他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就是公安局提起复议

    如果公安局给出的复议决定你可以接收,就可以

    如果不能接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赔偿你的损失

    但是不建议这样做,因为比较劳民伤财,看看能否协商解决吧

第3个回答  2011-01-23
基本合法。告派出所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所在地法院提起新政诉讼
第4个回答  2011-01-23
两件事来的 你哥这个派出所这样做没有问题
至于你妈被打伤 你说的轻伤是你的判断 可以申请伤害鉴定
如果伤害达到规定 那个人就可能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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