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40多岁由于和我妈63岁争执道路纠纷,结果把我妈打伤(轻伤),结果我哥(35岁)来和那人评理,他否认事实,结果和我哥打架,他拿木棍袭击我哥,结果被我哥抢到,两人在打斗起来,结果那人头部流血,我哥也伤不过没有出血。结果派出所抓我哥去拘留5日,并罚款500元,这样的判发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这样看来他打我妈就不被拘留了吗?难道就一定非要出血吗?派出所只看结果不看过程,没有调查清楚事由,就这样判,应该不合法吧?
派出所没有判案的权利
如果对派出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话,可以向他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就是公安局提起复议
如果公安局给出的复议决定你可以接收,就可以
如果不能接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赔偿你的损失
但是不建议这样做,因为比较劳民伤财,看看能否协商解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