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为员工办理三险而导致员工医疗待遇损失该怎么办

各位朋友大家新年好,我说一下我的情况,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帮助

我是2003年毕业的大学本科生。湖北十堰人。毕业时档案托管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交纳了2年的费用,但是没有继续交费,现在档案户口都在人才中心还不知道是否是黑户了。

2005年5月,我进入现在公司,武汉一家民营企业。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合同里面没有规定三险一金的条款。合同期满公司说续约,我同意了,但是公司一直没有和我签。公司口头承诺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员工可以办理保险,但是到现在都没执行。2006年11月,我因为得到恶性肿瘤(算不上职业病也不算工伤,属于个人病变)医疗了2个多月时间花费约2。6万元,都是个人支付。在此期间公司没有支付工资。

2007年3月初,公司要求续签合同。但是因为我2006年5月份一年合同期满之后没有续约。公司说只支付一年之后就是相当于10个月的三险一金,作为保险的补偿。因为经济困难,我要求预支部分工资来偿还医疗借债,没有得到同意。公司的意思是不管之前的医疗事故,新合同从2007年开始为我办理保险,并补偿10个月的保险差额。

我想问4点

1 我从06年5月一年合同到期,没有续约合同。之前的旧合同也没有规定三险一金的条款。即使口头承诺,对我也是不利的。公司有没有因为没给员工办理三险而导致员工医疗事故补偿的过失

2 公司也没有统一为员工办理管理员工档案户口托管,没有用工备案,是否违法

3 公司没有办理员工三险一金 是否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赔偿

4 如果我想和公司协商 能否争取到医疗补助费,大概是多少,在没有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如何取证(我有医疗的发票,取证是指取得其他同事证实老板的口头承诺办理三险的事情)

请问我该如何处理 是合法合理 并且能争取到最大的利益的。

我实在不想在这里干了 ,新合同也是不利的,不想续约,走的话老板又巴不得。想拿一点索赔。

第一 公司没有办理保险,即使合同没签订,算不算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医疗待遇损失

第二 公司合同没有规定三险,劳动待遇社会福利款项的 这样的合同算不算部分无效合同

第三 如果申请仲裁 从20006年5月 我虽然没签合同,但是能够确定了劳动关系。是否有利
再补充一点
1 每次发的工资单最后老板都收回了,看起来有利的文件证据不怎么足
2 人证的话,取证比较困难,同事也不知道愿意来作证。况且也大多没签订合同
3 唯一可用的是每日的工作日志,基本每周都写,电子邮件是否能够作为取证
4 口头承诺,如果4人以上能够作证,能否成为法定的证据

鉴于你的情况,你完全可以要求公司为你承担80%的医疗补偿金
1 你可以提出协商,如果你想继续在该单位上班
2 你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提出申请20元。也可委托律师代理申诉,诉讼费在500元左右。
3 员工在医疗期间只享有80%工资待遇,国家明文规定
4 你的单位会因为没有交纳员工保险承担一定的责任,劳动法规规定单位将承担导致员工没有享受医疗待遇的损失,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1000-70000元范围内的经济处罚
5 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违法的

当然取证是一个过程,你需要一段时间,如果你有问题可以Q我,以下是相关规定,你可以看一下作为参考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强制执行,具有非营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不参加社会保险即属违法。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行条件》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瞒报缴费金数或逾期缴费的,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欠缴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三险一金,现在对职工而言现在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1.对职工而言公积金就是“住房公积金";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比例是各承担50%,那是按照个人全年平均工资计算的.国家规定的是: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工资的10%,效益好的单位可以高些,职工和单位各承担50%.所以说交住房公积金对职工很划算啊!
五险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 这是国家硬性规定的,有具体的文件规定,并且对单位来说是强制性规定,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从建立劳动关系开始,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劳动者交纳保险费。社会保险属于国家法律强制性的,必须上。如果你单位以各种借口拖延或拒不给员工上保险,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也可委托律师代理申诉。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则可以向法院起诉。

劳部发〔1994〕481号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劳动者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应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的医疗期如果满了还不能工作,单位可以依据《武汉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规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但是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根据《武汉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的医疗期满不能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根据劳动者的工龄进行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病假工资如何发放?
答: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以上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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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3-09
老同学,你好,看到你的帖子,首先表示问候,呵呵。祝你身体早日康复,以后要注意身体啊。我可能今年中到湖北高院,不过看单位安排我还是希望留在北京,如果在武汉的话我乐意为你提供帮助。同意上述观点,在此查了一些资料希望你可以补充一下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哪些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本市城区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企业代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帮工和流动就业人员(包括外来个体流动就业人员)均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外来务工人员和外来个体流动就业人员包括哪些人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招用的非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包括武汉市农村户口,外地城镇户口和外地农村户口的职工。
外来个体流动就业人员是指武汉市农村户口,外地城镇户口和外地农村户口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工和流动就业人员。

哪些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本市城镇各类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外国人及港澳台就业人员除外)都应参加失业保险。

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退休人员和按国家(1978)104号文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都应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包括:
1.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
2. 城镇所有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职工、退休(职)人员;
3. 总队在汉单位(不含现役军人和军队在编职员、职工),特殊行业单位(如金融、邮电、铁路、电力等)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
4. 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外藉人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人员不参加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什么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单位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3%,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工资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单位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0%,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工资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人微言轻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个体工商户业主,流动就业人员: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可以根据《2002年个体工商户业主、流动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选择确定;个体工商户帮工: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另由业主为其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外来务工人员:比照个体流动人员缴费比例及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什么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缴费工资基数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用人单位按2%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1%比例缴纳。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养老保险基数的,应以养老保险基数为准;高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维持不变。

用人单位和个人按什么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退休(职)人员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按50%的比例缴纳一次性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按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的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农民工按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
本实施意见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或外埠农业户口、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来汉务工人员。

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中必须要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同时,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以上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从劳动法原理上分析,劳动争议应否受理,是以争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来确定,而不是以这种关系是否合乎法定形式来确定的。事实劳动关系尽管存在建立形式上的缺陷,但仍然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诉,有关机构应予受理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第2个回答  2007-03-06
你的第一个问题 公司只是对你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和意外伤害承担责任为职工办理3险是有一定条件的,你不可能赢现在大多企业都是用很多形式来逃避这种责任,钻法律的空子你告他他不会承认你是他的正式职工医疗补助你只能从保险中得到,你没有保险公司不会给你拿钱。你要知道公司关于保险方面的具体做法,都是提前咨询律师的!口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样的事情对你是很不利的!我现在代的3家企业中,都有这种情况
第3个回答  2007-03-07
1.劳动保险和医疗保险从你和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那天开始算起,单位应当为你交纳保险,并保障你的合法权益,合同没有约定不影响你争取你的合法权益。
2.没有签书面的合同没有关系,只要你能证明有劳动关系存在
3.你可以直接主张单位为你交纳保险
4. 你可以要求单位承担一部分医疗补助费。
5.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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