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核定工龄

如何核定工龄

核定职工工龄主要种类和依据

1、通过招工参加工作的人员工龄的核定:这类人员的工龄应从招收新职工(工人)登记表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盖章的日期算起计算连续工龄;

2、知识青年工龄的核定: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关于解决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摘录),1962年至文革开始前及文革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参加工作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回城待业时间应扣除。

3、临时工工龄的核定: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中劳新字第344号),即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合同制工人工龄的核定: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后又重新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前后连续工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劳动合同制工人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期满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入学前的工龄(缴费年限)可与毕业分配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劳动教养或自动离职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以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与连续工龄均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5、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关于退伍军人入伍、退伍时间计算问题的复函”(65)中劳新字第191号,入伍时间可从批准入伍之日算起,退伍时间以批准推出现役之日为准。根据(辽劳办字[1993]65号)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后又参加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龄,应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转业军人在等待由国家分配工作期间应予计算连续工龄。退伍后组织分配工作,由于本人原因不去而又另行分配工作或跨年度安置的,此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参保年限;因不法行为被开除军籍的军人过去的军龄不计算为工龄。

6、集体所有制工人改变身份时工龄的核定:集体所有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转制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需补交转制前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其参加工作时间不变。

7、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工龄的核定:国家教委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86]教计字179号),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含招收、子女顶替继续当教师的)其连续工龄与参加工作时间从最后一次经批准担任民办教师之日算起。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工龄;根据辽宁省人事局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摘录)(辽人发[1985]55号)民办教师和乡村医生进入高等或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后,继续从事原来职业的,其入学前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但属于1970年—1978年期间入学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8、考入高等学校人员的工龄核定: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80]教计字279号1970—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学习期间计算连续工龄。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在学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1966—1969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1966—1969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应从毕业当年的9月1日(春季毕业生应从毕业当年的2月1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9、出国人员工龄的核定:(国发[1986]107号)国务院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摘录),高等院校在校生根据国家的留学计划,在国外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从分配工作拿工资后计算;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教高[1990]001号)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摘录)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10、专业运动员的工龄计算:([1964]内人工字第261号)关于专业运动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摘录)凡自学校、农村和社会上正式参加到省、市、自治区专业运动队的运动员自进入专业队之日起为参加工作,与国家工作人员享受同样待遇;正式调做专业运动员后其参加运动训练的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以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凡属于临时集训的运动员,集训期间不计算工龄,但通过集训选调为正式运动员或集训后即分配了工作,其工龄与参加工作时间应从参加集训之时间开始计算。

11、归侨职工工龄的核定:全国总工会、劳动部、中侨委关于归国华侨职工加入工会即工龄计算的问题(摘录)归国华侨工龄的计算,可按我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的精神办理。其本企业的工龄,从进入本企业之日起算。归国华侨职工在侨居国工矿、文教卫生等部门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一般工龄;因建设需要,由国内有关部门聘请回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科技人员在归国前最后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归侨职工在国外与人合股经营小生意,不能算为工人,他们在国外工作的年限不能计算工龄。

12、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工龄核定: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指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共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按照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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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13
核定职工工龄主要种类和依据

1、通过招工参加工作的人员工龄的核定:这类人员的工龄应从招收新职工(工人)登记表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盖章的日期算起计算连续工龄;

2、知识青年工龄的核定: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关于解决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摘录),1962年至文革开始前及文革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参加工作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回城待业时间应扣除。

3、临时工工龄的核定: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中劳新字第344号),即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合同制工人工龄的核定: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后又重新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前后连续工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劳动合同制工人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期满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入学前的工龄(缴费年限)可与毕业分配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劳动教养或自动离职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以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与连续工龄均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5、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关于退伍军人入伍、退伍时间计算问题的复函”(65)中劳新字第191号,入伍时间可从批准入伍之日算起,退伍时间以批准推出现役之日为准。根据(辽劳办字[1993]65号)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后又参加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龄,应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转业军人在等待由国家分配工作期间应予计算连续工龄。退伍后组织分配工作,由于本人原因不去而又另行分配工作或跨年度安置的,此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参保年限;因不法行为被开除军籍的军人过去的军龄不计算为工龄。

6、集体所有制工人改变身份时工龄的核定:集体所有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转制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需补交转制前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其参加工作时间不变。

7、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工龄的核定:国家教委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86]教计字179号),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含招收、子女顶替继续当教师的)其连续工龄与参加工作时间从最后一次经批准担任民办教师之日算起。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工龄;根据辽宁省人事局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摘录)(辽人发[1985]55号)民办教师和乡村医生进入高等或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后,继续从事原来职业的,其入学前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但属于1970年—1978年期间入学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8、考入高等学校人员的工龄核定: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80]教计字279号1970—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学习期间计算连续工龄。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在学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1966—1969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1966—1969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应从毕业当年的9月1日(春季毕业生应从毕业当年的2月1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9、出国人员工龄的核定:(国发[1986]107号)国务院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摘录),高等院校在校生根据国家的留学计划,在国外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从分配工作拿工资后计算;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教高[1990]001号)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摘录)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10、专业运动员的工龄计算:([1964]内人工字第261号)关于专业运动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摘录)凡自学校、农村和社会上正式参加到省、市、自治区专业运动队的运动员自进入专业队之日起为参加工作,与国家工作人员享受同样待遇;正式调做专业运动员后其参加运动训练的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以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凡属于临时集训的运动员,集训期间不计算工龄,但通过集训选调为正式运动员或集训后即分配了工作,其工龄与参加工作时间应从参加集训之时间开始计算。

11、归侨职工工龄的核定:全国总工会、劳动部、中侨委关于归国华侨职工加入工会即工龄计算的问题(摘录)归国华侨工龄的计算,可按我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的精神办理。其本企业的工龄,从进入本企业之日起算。归国华侨职工在侨居国工矿、文教卫生等部门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一般工龄;因建设需要,由国内有关部门聘请回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科技人员在归国前最后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归侨职工在国外与人合股经营小生意,不能算为工人,他们在国外工作的年限不能计算工龄。

12、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工龄核定: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指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共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按照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2个回答  2011-01-13
现行的核定工龄是按照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来核定的,如在你的养老金手册的第一页有劳动部门盖章的**年之前的参加工作视同缴费,就要确定的你的实际参加工作时间(档案里有)。
第3个回答  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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