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义务有哪些?法律规定是什么?

如题所述

夫妻忠诚义务,是婚姻关系中最基本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双方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而对彼此享有身份权,都负有对婚姻关系忠诚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包括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等相互扶助的义务。

1、忠实义务;
忠实是夫妻关系的基础,是夫妻间忠诚最基本的表现。夫妻应该互相尊重和信任,不得恶意损害配偶感情,不得为第三人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利益。
2、经济义务;
夫妻间应平等分担家庭经济负担,以维护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不得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违背一方个人财产权等行为。
3、生活义务;
夫妻间应在生活上互相理解与关心,共同负担照顾家庭成员、分担家务等义务。在一方处于年老、患病等危困状态时,应给予关爱、支持和安抚。不得有侵犯一方隐私等不尊重的行为。
4. 教育义务;
夫妻间应共同承担对子女的教育义务,在子女的教育过程中,夫妻间应形成统一的教育观念,共同为孩子创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1、民事责任
(1)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时,可以请求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
夫妻间违犯忠诚义务的程度达到“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时,可能触犯重婚罪。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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