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名,按照现行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划体系的划分,地级市(包括
副省级城市)应为“准行政区划”,实际上为省级一级行政区,其行政地位介于省与县之间的一种行政区划,属于地方政权。因其行政地位和地区(地区行政专署)相当,故被称为“地级市”。 “地级市”包括较大的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以江苏省为例,省会是南京市,所以叫省会市。全省原来划分有苏州地区、无锡地区、常州地区、镇江地区、扬州地区、
南通地区、徐州地区、连云港地区、盐城地区,这些地区也叫行署,行署的所在市就叫地级市,地区行署下辖地级市和县。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江苏省取消了地区行署,由地级市辖管县。改革开放后,有的县经济发展很快,县城基础建设不断提高,经过省和中央审批,符合条件的县可以撤县改市,虽然也称“市”了,但仍归原地级市管辖,它的
行政级别仍是正处级。像苏南的常熟市、昆山市、张家港市、苏北的海门市、启东市等,就属于县级市。
南京是省会市,与地级市不同,高于地级市,可以是副省级,地级市相当于正厅级,县级市相当于正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