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路产管理

如题所述

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专门规定了路产管理的相关内容。首先,第十条列举了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的行为,包括车辆装载货物不当导致路面损坏,非指定路段试刹车,占道经营、乱停乱放,倾倒余泥杂物,以及各种违法建设如设置棚屋、广告等。禁止盗窃、毁坏公路设施也在第十一条中明确禁止。


第十二条强调了对公路周边环境的保护,规定在公路两侧和特定范围内禁止爆破采石、挖矿等活动,需要经过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市政府的审批。对于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如车辆尺寸超限、设置设施等,也需事先征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要求对特定行为进行审批,如履带车行驶、大型车辆通过、设置设施和砍伐路树等,其中一些需事先咨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第十四条详细说明了占用或利用路产修建工程设施的规定,包括方案的审定、手续办理、赔偿费和占用费的缴纳等,同时强调施工时的交通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强调了施工期间的警示和交通疏导措施,确保施工期间公路安全。第十六条则针对公路改建后遗留的旧设施,根据不同情况明确了其管理和处置方法,包括作为规划用地、换取土地或报废等,并强调未办理相应手续前的禁止占用规定。




扩展资料

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是一项地方性法规,1994年1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4年5月30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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