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监控化学品生产能力达到或超过150%

如题所述

标定生产能力达到或者超过设计生产能力150%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不予通过验收的审查意见: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的标定生产能力达到或者超过设计生产能力150%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竣工验收,情节严重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予通过竣工验收的,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再次申请竣工验收。

扩展资料:

第四类含psf监控化学品的相关要求规定:

1、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

2、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生产特别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因企业名称等变更需要更换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其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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