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天佑铁道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詹天佑铁道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詹天佑奖)。为了规范詹天佑奖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詹天佑奖遵照基金会宗旨,继承和弘扬詹天佑先生爱国、创新、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奖励在铁路科技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促进铁路事业的繁荣和人才的成长。
第三条 詹天佑奖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保证评选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詹天佑奖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的监督和铁道部科技管理部门的指导。基金会负责詹天佑奖奖励工作的组织管理,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詹天佑奖奖励项目:詹天佑大奖、詹天佑成就奖、詹天佑贡献奖、詹天佑青年奖、詹天佑专项基金奖。
第六条 詹天佑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奖励名额和奖金数额由基金会理事会审定,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詹天佑大奖 奖励在铁路科技进步和发展中做出杰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本项奖。
(一)在铁路科技领域取得独创性理论突破和开创性科技成果,达到或者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铁路发展与科技进步贡献特别突出。
(二)在铁路建设、运输管理及重大技术装备现代化、重大项目技术攻关中,有创造性建树,贡献杰出,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詹天佑成就奖奖励在铁路事业各领域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本项奖。
(一)在铁路科学技术研究中有创造性贡献和理论建树,具有重要科学价值,达到或者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对铁路科技发展起重要作用。
(二)在完成国家、铁道部重大项目建设和技术攻关中,有重大技术创新、解决关键性科学技术难题,贡献突出。
(三)在铁路运输、工程、生产和其他领域,创造性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为良好地完成任务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詹天佑贡献奖奖励在铁路运输组织、经营管理、挖潜提效、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本项奖。
(一)在铁路运输生产和调度指挥的理论研究,组织方法和管理模式上有重大技术创新,为提高铁路综合运输能力做出突出贡献。
(二)在铁路运营管理和运输组织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挖潜提效,节支降耗,成绩突出,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铁路运输安全生产中,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加强安全管理和监控防范,杜绝安全隐患,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贡献突出。
第十条 詹天佑青年奖奖励年龄在40周岁以下,取得优异成绩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本项奖。
(一)在铁路某个领域的生产和科研活动中,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或提出新的理论。
(二)在铁路科学技术实践中,开拓创新,积极应用、推广科技成果,成绩突出,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铁路运输、工程建设和技术装备现代化等重大项目中,在设计、施工、工艺改进或引进、吸收国外先进科技中,勇于创新,解决重要技术难题,取得优异成绩。
第十一条 詹天佑专项基金奖奖励在部门或者系统中专业技术水平突出的科技人员。奖励条件由各专项基金制定,报基金会备案,获奖者人员名单报基金会理事会认定。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二条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詹天佑奖。铁道部有关部属单位,部内有关司局,中国铁道学会,有关总公司(集团公司),专业运输公司,高等院校等为各部门、各系统的归口推荐单位。
第十三条推荐单位要认真组织所属单位或系统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的人选组织有关专家遴选后统一推荐上报。不受理个人申报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推荐。要重视推荐新人,对已在其他科技奖励中获奖人选的推荐,要注意其新成果、新业绩,要注意选拔和鼓励新的优秀人才。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要按规定填写《詹天佑铁道科学技术奖推荐表》,并附相关材料。推荐表和相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如发现所报材料不实甚至弄虚作假,基金会有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基金会设立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本届理事会任期内的奖励评审工作。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业评审组,制定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并统一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交评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推荐单位限期补正,逾期或仍不符合规定条件者,视为无效。
第十七条 各奖项均按申报奖项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审制。专业评审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评委会对专业评审组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基金会理事会对评委会复审结果进行终审。
第十八条 基金会以文件形式发布评奖结果,并向获奖者颁发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属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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