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4条与法律适用法第41条是否冲突?民诉法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样看来不是民诉法第4条在排斥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