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4条与法律适用法第41条是否冲突?

民事诉讼法第4条与法律适用法第41条是否冲突?民诉法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样看来不是民诉法第4条在排斥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吗?

不冲突,民事诉讼法适用的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它的意思是涉外的民事案件在我国审理的不管适用哪国法律,诉讼问题均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来进行指导。而法律适用法第41条指明的是当涉外民事法律发生冲突适用的是哪种实体法的问题,是一种冲突规范,最终指明的是实体法,而不管适用各种实体法若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则诉讼程序都应当依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二者是这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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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4-03
你的理解有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指的选择适用的法律指的是实体法,而非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在一国范围内进行诉讼的,都必须遵守其程序法。这没有任何矛盾。
如果不理解程序法、实体法含义的,请仔细学习法理学!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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