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如题所述


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采用分级管理模式,由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的管理,同时对省道公路设施进行规划和建设。区、县级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则分别负责省、县(市)、乡(镇)道的管理,确保这些道路的规划和建设得以执行。


路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宣传和执行国家公路管理法规,办理公路产权登记并建立档案,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和绿化设施,确保路况良好并处理突发危险,维护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现场秩序,监管路产和非建筑区域,以及查处对路产的各种侵占、破坏和污染行为。此外,他们还根据法律、法规执行其他相关职责。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特定权限。他们可以进行上路巡查,纠正并处理路政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如乱建、乱挖等,对污染路产的车辆可以暂扣相关证件或令其停驶接受处理。在执法过程中,他们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取证,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同时,还有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在执行公务时,公路路政管理人员需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并持有有效的证件。路政巡查车辆应具备统一的标志和警示灯,以确保执法行动的规范和安全。



扩展资料

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是一项地方性法规,1994年1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4年5月30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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