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贸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

某外贸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地港。如货轮迟与12月1日抵达目的地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

已经不属于了。
1、CIF中有规定,风险以越过船舷为界。国际惯例是货物越过船弦后,货物的风险和损失由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船,就完成了他的义务。而【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这点与CIF有矛盾。
2、【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此点亦不符合CIF的规定,因为CIF中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有买方承担,所以即使迟于2日到达,买方也无权取消合同或要求卖方退款。
拓展资料
贸易术语(Trade Terms)也被称为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和交货条件,确定买卖双方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CIF: 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使用该术语,卖方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CIF】术语变形
(1)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卖方必须承担卸货费用;
(2)CIF Landed(CIF卸至岸上):卖方必须承担卸货费用包括驳运费;
(3)CIF Under Ex Tackle(CIF吊钩下交接):卖方必须承担卸货费用;
(4)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接):卖方不必承担卸货费用。【注】CIF以及CFR的区别:
CIF术语要由卖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并向买方转让保险单;CFR术语则由买方自行办理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保险也容易引起争议问题。因为按照CIF术语,卖方虽然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起,风险就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承担,卖方对运输中的货物已经不再拥有可保权益,卖方实际上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投保。因此投保什么险别如何确定保险金额,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否则容易在货物遭受损失时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而引起纠纷。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1-08
已经不属于了。
1、CIF中有规定,风险以越过船舷为界。国际惯例是货物越过船弦后,货物的风险和损失由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船,就完成了他的义务。而【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这点与CIF有矛盾。
2、【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此点亦不符合CIF的规定,因为CIF中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有买方承担,所以即使迟于2日到达,买方也无权取消合同或要求卖方退款。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1-10
不属于CIF合同
因为CIF合同是装运合同,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的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的风险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负责。本案中合同规定“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地港。如货轮迟与12月1日抵达目的地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改变了其装运合同的性质
第3个回答  2018-01-08
更新一点:以前的Incoterms里,如答主所说是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风险的界限,但最新的Incoterms 2010中不再规定以船舷为界,而规定以货物装到船上,风险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个更新不影响原答案的正确性。
第4个回答  2011-01-01
这和是不是cif没有关系吧,他只是个贸易术语啊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