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如题所述

1. 食用农产品包装物上应标注或附加标识,明确品名、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若有产品质量等级或添加剂使用,也应相应标明。
2. 农产品标识文字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内容应准确、清晰、显著。
3. 销售带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的农产品时,必须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禁止伪造或冒用这些质量标志。
4. 食用农产品产地应标注具体种植或养殖地所在的省、市、县、乡、镇名称。非种植或养殖的食用农产品,应标注能显示其来源的产地信息。
违反食品安全法标准的食品标签规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则会被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标签规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将被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则会被处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实物标签是用于标明物品品名、重量、体积、用途等信息的简便标牌,包括传统的印刷标签和现代条码打印标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必须核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统称为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详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应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总部统一核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批发业务经营者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详实记录销售食品的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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