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定. 如何界定两者,理由是?望详细回答 如果给个量刑建议就更好了.50分送上!谢谢

案情经过
犯罪嫌疑人,是个体货车司机,在运输国家储备库粮食的过程中,采取称重前在水箱加水,过秤后防水,在运输过程中将车内粮食盗卖给个体收购部的方式,数次 共盗取价值9000余元的粮食,被发现后逃跑,后自首.
公安机关定的是盗窃,公诉部门想定诈骗.
请问这个案例到底是盗窃还是诈骗.其非法占有国储库粮食的关键手段到底是盗窃还是诈骗?

应该是盗窃,诈骗的一个条件是犯罪嫌疑人使被害人相信并同意处理被害人自己的财物,从这点上看,被害人对整个过程根本不知情,不存在产生错误认识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应该还是属于用隐蔽手段窃取财物,不属诈骗。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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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24
我认为,即不是盗窃,也不诈骗,应该是职务侵占。职务侵占罪是三个罪名中量刑最轻的,建议,在当地请律师辩护吧。

职务侵占罪(271)

[释义]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10.1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
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2个回答  2011-01-26
应该定为盗窃罪,在货主不知情的情况下。
第3个回答  2011-01-24
应当是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