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列车发生火灾时,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如题所述

第1条:旅客列车遇非正常情况时,班组乘务人员需迅速反应,紧密配合,果断处置,并及时报告。列车长及有关乘务员应收集情况,记录原始数据备查;构成行车事故时,应按规定迅速逐级上报;同时,列车长应立即报告本段值班室(派班室),站段按规定逐级上报。发生重大事故时,可直接向铁路局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第2条:列车初起火灾时,乘务人员应准确判断火情,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并通知列车长、乘警(长)、车辆乘务员(长)、运转车长。同时,应迅速疏散旅客,加强宣传,防止意外情况发生。正确扑救火情,并认真取证。
第3条:列车在长大隧道内运行时,遇火情或火灾,应迅速判明列车位置,请求运转车长协助停车,并及时疏散旅客,关闭起火车辆两端端门。按照“四十字”火灾处理过程组织扑救。
第4条:电气化区段列车扑救灭火时,应立即通知就近车站停电。在扑救燃着物时,应根据距离接触网的距离选择合适的灭火方式。
第5条:餐车发生火灾时,应立即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并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
第6条:行李车、邮政车发生火灾时,应立即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并根据火情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7条:发现旅客携带、夹带危险物品时,乘务员应查清危险品信息,妥善放置,并及时汇报列车长、乘警,按规定处理。
第8条:使用列车紧急制动阀停车后,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告列车长、运转车长,通知车辆乘务员,尽快组织开车,现场取证,返程后向段派班室汇报。
第9条:遇有滥用列车紧急制动阀停车的情况时,应查明原因,立即组织开车,报告列车长、运转车长,通知车辆乘务员,取得责任人信息,立即向本段汇报。
第10条:发生行包偏载或超载造成钩差超限时,列车长应组织列车和车站进行整理或卸载,直至消除隐患,由检车员确认后方可开车。必要时通知前方停车站停止装车。
第11条:列车超员压死弹簧或钩差超限时,列车长应协同车站及检车人员查找原因,对因严重超员造成的问题,与车站密切配合组织疏散旅客,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第12条:对精神异常(精神病)旅客,列车长应安置在适当位置,指派专人看护,锁闭相关车窗。及时通知乘警检查旅客随身物品,编制客运记录移交到站或换乘站处理。
第13条:发生挤、烫、砸、摔、碰等伤情时,列车长应积极救治,查明原因,收集旁证材料,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站处理。
第14条:发生石击列车造成旅客伤害时,列车长应会同乘警立即到达现场,了解伤情,积极治疗,收集证明材料,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站处理。
第15条:发生旅客跳、坠车时,列车长应立即停车(特快列车除外),会同乘警亲临现场调查,通知就近车站处理遗体,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站处理。
第16条:旅客在列车上发生疾病或病危时,列车长应立即了解病情,通过广播寻找大夫救治,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站处理。
第17条:对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伤害时,列车应按规定编写客运记录,连同双方人员一并交站处理。
第18条:特快列车临时停车下交伤病旅客时,列车长应与运转车长联系,请求前方站临时停车,做好相关移交准备。
第19条:遇少数民族旅客在列车上发生疾病死亡时,应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提前通知前方站采取措施,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站处理。
第20条:发生旅客食物中毒时,列车长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安置病人,保护现场,调查取证,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站处理。
第21条:列车上发生旅客分娩时,列车员应及时汇报列车长,列车长会同乘警赶到现场,通过广播找大夫救治,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下车站处理。
第22条:遇有车辆故障途中需甩车时,应做好相关处理,向本段汇报。
第23条:客车塞拉门故障时,应立即通知车辆乘务员处理,乘务员应采取措施关闭车门,防止发生旅客意外伤害。
第24条:列车夜间运行中突然停电时,乘务员应立即宣传,通知检车人员检查处理,稳定车内秩序,加强治安管理。
第25条:运行中车辆发生异常时,乘务员应立即汇报列车长,通知车辆乘务员,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26条:遇有群体无票人员强行乘车时,列车乘务员应坚持验票上车制度,列车长立即通知车站采取措施。
第27条:列车上发生旅客斗殴时,列车长和乘警应及时赶赴现场,制止斗殴,协助公安调查。
第28条:列车上发生抢劫案件时,列车长应迅速报告,了解失主被抢物品信息,协助公安追逃。
第29条:列车上发生盗窃案件时,列车长应迅速报告,了解失物品信息,协助公安追堵查找。
第30条:列车上发生凶杀案件时,乘务员应制止犯罪行为,保护旅客安全,向乘警报案,编制记录交前方站处理。
第31条:发生聚众拦截列车事件时,列车人员应稳定旅客情绪,列车长、乘警长加强巡视,及时报告,不得扩大事态。
第32条:发生水害断道、沙尘暴等自然灾害时,列车人员应加强巡视,保证治安秩序,稳定旅客,严守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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