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

如题所述

法律援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3、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给予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支付劳动报酬;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生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和赔偿;
5、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请求人身侵权赔偿;
6、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事项;
8、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件:刑事诉讼辩护、代理;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请求国家赔偿等。
综上所述,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必须是经济困难或者因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以及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被告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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