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22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加强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营造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贵州省绿化条例》《贵州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毕节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环境和较完善的服务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防灾避险等功能,面向公众开放、实行相对封闭管理的公益性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游园、专类公园和城市郊野公园等。第三条 毕节市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乡(镇)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年度绩效评价内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和管理经费按年度列入预算。并整合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生态环境、水务、自然资源、文化旅游等资金建设公园。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捐资建设公园。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保护、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公园的规划坚持以下原则:

  (一)先建园,后建房。

  (二)生态优先,均衡分布。

  (三)山城一体,林城相融。第九条 编制或修编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融入“公园城市”建设理念、包含公园体系规划专章,征求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园林城市(县城)标准。

  (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

  (三)城市公园周边区域低开发强度控制。

  (四)不适宜城市开发的山体纳入公园体系规划。

  (五)公园与山体、城市互联互通。

  (六)公园的规划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报批国土空间规划。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公园体系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公园体系规划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修编程序,依法批准的公园体系规划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在满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标的前提下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的公园用地划定绿地保护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用途。

  因国家和省重大公用设施建设需要占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园林专家、人民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论证,并征得同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先补偿、后占用”的原则,制定就近不少于原公园用地面积的补偿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临时占用公园用地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临时占用的,应当提前1个月办理延长临时占用公园用地审批手续,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临时占用公园用地期满后三个月内应当恢复公园用地,并与公园景观相协调。第十三条 公园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符合海绵城市和节水型城市建设标准,设施配套完善。

  (二)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

  (三)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景观,提高文化品位和园林艺术水平。

  (四)控制大铺装、大景观、大广场、大水景和高档用材的使用。

  (五)以原生植被、乔灌木和本地物种为主,乔木灌木垂直投影面积占绿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小于60%,植物成活率100%。

  (六)胸径大于15厘米的速生乔木和胸径大于12厘米的慢生乔木数量占乔木总数的比例不得大于10%。

  (七)乔木带冠移植。

  (八)公园内独立开发的地下工程项目,应当建设人防工程。

  不符合以上规定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验收或现状移交公园建设项目。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