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会,竞争性谈判是以谈判后的价格为最终定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竞争性谈判是一种采购方式,通常适用于复杂、高风险或不确定的项目。在竞争性谈判中,采购人与潜在供应商进行多轮谈判,以达成最终协议。
对于竞争性谈判中的二次报价,通常情况下存在这样的可能:如果采购人在第一轮谈判中未能获得满意的报价,则可能要求供应商提交二次报价,以便重新谈判。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采购人和供应商无法达成协议,则采购人可以选择废标。
因此,虽然没有二次报价并不等同于废标,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采购人可能会选择废标,而不是接受不符合期望的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