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小区地面停车位由开发商和业主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有权归属,但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注:《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