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2021修正)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能源开发、加工、转换、经营、利用、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调节、结构优化、技术支持、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促进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全社会的合理用能。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节能工作机构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第六条 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节能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组织开展节能新知识和新技术的专业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养成良好节能习惯。
  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应当组织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节能实践活动。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运用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倡导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重要举措,刊播节能公益性广告,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营造节能的社会氛围。第八条 鼓励和扶持节能服务业的发展。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公正、客观地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行业节能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能效水平对标、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报上一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编制本行业年度节能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控制高耗能行业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第十一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统计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目标情况,共同制定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调控方案。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学合理的原则,对本省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对国家规定淘汰期限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淘汰计划,指导用能单位实施淘汰或者技术改造。第十五条 对尚未制定国家、行业节能标准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加强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定期公布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提高能源信息的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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