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居民身份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在每年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汇算中,总会看到两个词:“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很多朋友都傻傻分不清楚,这不都是人嘛?其实呢,这两者在税务概念上有很大的区别,今天小云就将为您厘清它们到底有何不同?赶快跟着学习起来吧

一、如何判定两者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的个人。

 

“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两个判断标准

(1)境内有无住所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境内居住天数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 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二、两者有何纳税义务?

1、一般规定: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补充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两者身份转换后如何处理税务事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

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非居民→居民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

(1)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2)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2、居民→非居民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

(1)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3、预计境内居住天数≤90,实际>90(或协定居民预计境内居住天数≤183,实际>183)

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

(1)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开始施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关系着个人的征信、钱包等,因此需要正确厘清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以免影响个人信用和出行,今天的知识你学会了吗?转发给更多的朋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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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06
税收居民是指在一国居住(或具有一国国籍),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并受该国法律管辖的自然人或法人。居民或公民通常由于其与某一特定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而被认定在该主权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如果满足住所标准、居所标准或停留时间标准这三个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标准的的自然人,就要向居住国政府负无限纳税义务,其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所得都要向居住国政府纳税,这样的居民称为税收居民或财政居民。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证明税收意义上中国居民的核心文件,用以帮助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享受我国政府与缔约国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

只要是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都可以申请开具。

企业或个人申请了《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在缔约国进行投资、劳务、经营等应税活动中享受税收协定的各项待遇,避免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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