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自产的商品会计分录怎么做

如题所述

领用自产产品在不同情况下的处理。

(1)在建工程(例如购建机器设备生产经营固定资产)领用自产产品,会计上按照成本结转,税法上不确认销项税额。
分录是: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2)在建工程(例如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自产产品,会计上按照成本结转,税法上确认销项税额。
分录是: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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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2-13
税法规定:自产自用视同销售,按成本缴纳增值税(销项),根据增值税链条,有销项就有进项,用于不动产的,进项又分批次抵扣,所以,答案如下: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40%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如果用于非不动产工程,进项一次抵扣,则如下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销项和进项就可以抵消。
第2个回答  2018-04-09

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税务处理:

    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所得税方面:参照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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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12-05
以上回答错!
营改增后自产产品用于不动产建设,按照6:4比例两年分期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转出40%进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
用于非不动产: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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