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如下:
第一次给在押人员送物随到随收,外省、市的在押人员家属送物随到随收。
其他情况按看守所每月指定的时间进行,一般是周一到周五。
对在押人员近亲属寄送的物品,但衣物上不得有金属物件和绳子之类的东西,看守所要严格检查。
经检查同意接收的物品、现金,按规定详细登记,对于不接收的物品,要求其亲属带回或登记后予以退回,对于违禁物品要予以扣留。
看守所:
(Detention house)是对罪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临时羁押的场所。
看押对象: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人犯权利:
进入看守所的嫌疑人是正在接受审查的人,是绝对禁止与外界任何人接触的,除非是律师。所以一旦进了看守所打电话出去是绝对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