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营业场所合同谁来签?

如题所述

分公司营业场所合同由总公司的法人代表来签订,因为分公司是不具备独立的法人的,在法律上是无法签订合同的,必须由总公司的法人来签订相关合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办理。
一、分公司营业场所合同谁来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登记的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其他组织可以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从而成为合同主体。《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在实践中,由于分公司占有和使用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实际的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总公司。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因此,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分公司是具备签订合同的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公司的合同应当由总公司的股东大会进行研究,并形成决议,则分公司执行,所以分公司营业场所的合同由总公司直接签订,分公司如果签订合同则是违反了公司的相关章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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