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旭出生于1998年6月19日,2016年5月1日晚,陈旭于刘某等几个同学喝酒聚餐,期间与邻桌的潘某发生争执,已有醉意的陈旭将敲碎的酒瓶砸向潘某头部致潘某重伤。对于自己的行为,陈旭辩称是潘某先动手的,潘某先在陈旭背部打了一拳,后又威胁如果陈旭继续纠缠将敲断陈旭的腿,陈旭这才敲碎酒瓶砸向潘某的头部,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陈旭的父母认为,事情发生时陈旭未满18周岁,又处于醉酒状态,没有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且陈旭的父母已经出钱满足了潘某提出的经济赔偿要求,承担了民事责任,那么就不应当再追究陈旭的刑事责任。问:
(1)陈旭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理由?
(2)陈旭未满18周岁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理由?
(3)醉酒犯罪能否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
(4)陈旭承担了民事责任是否就能免除刑事责任?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