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医保报销比例

如题所述

一、5000元以下部分
1.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0%;
2.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40%;
二、5000元至10000元部分
1.三级医疗机构报销45%
2.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35%;
三、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
1.三级医疗机构报销40%,
2.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30%;
四、20000元以上部分
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报销30%。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主要是为城镇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为居民看病住院医疗费用进行一定比例的报销。
住院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2020年1月起,青大附院、市立医院、中心医院、海慈医疗集团、齐鲁医院等六家三级医院起付线调整为1000元。
参保人住院治疗,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线按照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线按照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线统一按照100元执行。
一、山东青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1.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计入;
2.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7%计入;
3.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计入;
4.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5%计入。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计入额低于60元的按60元计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计入额低于70元的按70元计入。
二、山东青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青岛市成年居民(二档)、少年儿童、大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均提高20元,即成年居民二档个人缴费标准为130元,少年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130元,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其他缴费政策不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其中成年居民按照一档标准补贴;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5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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