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清单综合单价调整

如题所述

  如果可以随意调整综合单价,就相当于按实结算了,投标综合单价还有意义吗?由于投标人自己失误,造成某个综合单价偏低,与招标人何干?
  而且,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是正常计价的,不是和投标人一样偏低,投标人即使某清单综合单价报低了,相应清单子目合价也减少了,但是其差额部分已经摊到其他综合单价中了,怎么能调整呢?
  国家推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目的,就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形成综合单价,再根据实际工程量办理结算的。

  关于清单投标综合单价在哪种情况下可调整及不可调整,最有效的文件就是合同文件,如果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条款,就是合同签订时相关人员失职了。
  作为清单招标,综合单价一般不做调整,这个是起码的基本常识,如果非要政策依据,参考2008清单规范: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
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签订合同时经办人乱弹琴,不懂装懂,该约定时不约定,发生争议时找不到合同依据条款,到处找政策文件,这不是折腾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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