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法院开庭后,嫌疑人无故不出庭,是否可以追究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责任?

在一起非法行医案中,经责任鉴定,认为嫌疑人付次要责任,家属方付主要责任。公安机关于是对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当公安机关将案件起诉至检察院后,在检察院审理期间,嫌疑人依然能够随传随到。检察院审理完后,依法起诉至法院。但是在法院开庭时,嫌疑人却不明去想,嫌疑人家属也称不知道其去向。致使法院无法继续开庭,随机将案件退回至检察院。请问如果一直找不到嫌疑人,是否可以追究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责任?谢谢~~~

按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外出不归的,不能追究决定监视居住的检察院的责任,只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通缉,一旦被抓获即将之逮捕。所以,此案如要继续审理的话,必须要等到犯罪嫌疑人归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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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16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据此,如果在法院开庭时犯罪嫌疑人逃避,检察院可以批准逮捕,并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网上通缉。
法律没有规定可以追究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1-16
不可以追究公安机关的责任。
第3个回答  2011-01-16
公安机关应该保证监视居住的犯人不逃脱,现在其开庭不到场,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该承担责任。
第4个回答  2011-01-16
这个要查清楚是什么原因。犯罪嫌疑人不出庭的话,法院是不能做出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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