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和人证谁更具法律效益

物证和人证都存在的情况下,物证与人证存在冲突,谁更具有优先权被采取,或者说是相对于纯法律物证更有效还是人证更有效?前提是无法证实是人证伪还是物证伪。

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
人证:“物证”的对称。在司法实践中把与人的意识活动有关的证据统称为人证。它是有思维能力的人提供的。

如果你指的“物证”而非“书证”,那么,物证本身是从外部特征去证明一种客观存在,若证明对象明确,其证明效力等级是很高的。

而人证,严格意义上讲,应该是证人证言,需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才能成立,一般事实,仅凭人证是难以认定其真实有效性的。

因此,通俗意义上将,物证与人证存在冲突的情况下,物证优先于人证。

此外,若您所指的“物证”实际上是指书证,则很确定,书证的证明力高于物证和人证。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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