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公积金新政策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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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十堰住房公积金的实施
阶段性扶持政策通知
这是关于延期还款.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与职工充分协商后,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并提出缓缴和缴费方案,到期后发放。缓缴期间,已缴存职工正常提取业务和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逾期缴存后视同正常缴存。
受疫情影响,缴费单位无法持续正常发放工资,导致资金困难,或因疫情被隔离,或不方便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延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延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会逾期,不收取罚息,不纳入信用记录。借款人申请延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注明延期的起止时间。
2022年6月1日起,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因疫情未按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疫情期结束后及时缴纳,不视为缴费截止,与连续缴费的职工和个人享有同等权益。
延长购房资格审核时限。职工因疫情防控无法办理购房提款、贷款业务,导致提款、贷款材料逾期的,资格认定时间从2022年6月1日起顺延至疫情结束后的次月。
疫情期间,在本市无房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赁住房。职工只需提供缴存无房证明,单身职工上限为14400元/年;已婚职工最高提取限额为28800元/年。
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要按照“一次性办公”和“综合窗口办公”的要求,加强政策宣传解释,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不断优化业务环境。企业用人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各办事处受理。审批通过后,按月上报中心执法科和贷款管理科,由中心信息技术科做好系统维护,确保各项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上述政策执行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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