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证怎么办理

如题所述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
1、办理失业登记流动人员备齐所需资料到现居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
2、经办人员将对申请人员情况及提交资料进行审核;
3、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给予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有以下情形的将注销失业登记:
1、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就业的;
2、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入学、服兵役、移居市外或境外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7、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以上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8、连续180天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或进行求职查询的;
9、失业登记超出有效期的。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综上所述,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需要备齐所需资料到现居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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