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基本程序

如题所述

招投标基本程序如下:

1、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
2、投标人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
3、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4、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5、由投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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