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甲方:租赁方(即我本人)
合同乙方:李某(即承租方)
详细叙述下事情背景:我有一个门面是属于本市教育局的,我从2000年开始就一直租赁教育局的门面,但是与教育局的门面合同是一年一签的。
从2003年开始我就一直把门面转租给别人。
一年半前我把门面租赁给乙方李某(主要经营烤鸡生意),合同签了3年。但是付款是半年一交的。3个月前市教育局发来通知,主要内容是:不允许私自转租门面,只能本人经营。
纠纷是: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的还有一年半到期(因为签订了3年),就目前已缴费来看是8月份到期。前面我说过,甲方与是教育局的门面是一年以前,到期日期是7月底,前几日,我去市教育局续签一年合同,但被告之,必须让乙方(即买烤鸡的)搬出去后才能续签。
本人与乙方协商多次无果,乙方坚持所签合同有效,我还被乙方纠结社会无业人员威胁生命安全,并要挟我赔款10万给他。(合同中并未规定任何赔偿情况)
我则认为:
第一:合同是有这样一句话:“如果市教育局拆迁收回门面,则甲方按合同签订到期日为止,退还乙方未使用门面天数的租赁款”
我认识拆迁合同中“收回门面”是指2种情况(虽然打拆迁和收回之间没打“、”),第一种是拆迁门面,第二种是是教育局收回门面,我认识现在此种情况正是“收回门面”的其中一种特殊情况。
第二;我认为:我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根本无法律效应,我与乙方签订合同必需经过市教育局同意并三方均在场的条件签订,而实际是我与乙方私下签订合同。
第三;虽然还有一年半到期,但是我还没收乙方后面一年半的租金,没有产生实际法律效应。
大家不要回答说协商解决,我与乙方根本无法协商,我准备走法律途径.
现在我请问:
第一;我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毕竟是私下签订。
第二;依据法律我能否让他在7月底前搬走?
案件复杂,请懂法,最好是法律工作者回答。
不懂的不要乱回答。
谢谢大家!
文中我是甲方啊。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你的门面最终的拥有权是教育局的。所以你不算甲方。
我与教育局的合同上有写:未经甲方(教育局)允许,乙方转租第三人,甲方(教育局)有权解除合同。
那你说说为什么有效啊?
合同本身是有效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你愿出租,他愿承租。
这是合同本身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你超越,教育局跟你的合同授权限,跟乙方签订了3年的转租合同,后来你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当然要你承担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及违约责任的。
但你不用害怕,法律程序你赔不了他几个钱。
我跟他签订的合同上根本没有规定违约金的事情。
所以就算赔也没多少。
主要是怕打官司麻烦,要好几个月吧?
我与教育局的合同上有写:未经甲方(教育局)允许,乙方转租第三人,甲方(教育局)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