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过人行道不能停车???非常感谢

我自行车在上海市卢湾区新天地被拖走了,城管说是路面整治大队干的,黄浦区说是卢湾区干的,晕死了,到底是谁管的,谁干的~~!!!!!!!!!!!!!!!!!!!!!!!!!!!!!
是自行车!!!!!!!!!!!!!

  机动车停放在人行道上是不允许的,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有明确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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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看看交通法规吧~追问

是自行车

第2个回答  2011-07-19
人行道是不能停车的,《交通法》第56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追问

是自行车

追答

自行车肯定不犯法啦,,自行车闯红灯都没人找你麻烦,因为交通法基本都是给机动车制动的

参考资料:《交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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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1-07-19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第4个回答  2011-07-19
参考资料:《交通法》 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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