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晋纪发(2007)16号 的内容是什么?

如题所述

省纪委、监委晋纪发[2007]16号《关于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路运输畅通与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以下称公路“三乱”行为),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任命、授权或委托参与执行公务的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违反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公路上实施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构成违纪的,除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外,并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条 本省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为属公路“三乱”行为的,对其主管负责人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省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公路“三乱”行为长期失察,对党组织、政府主管负责人以及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一)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公路上设置站卡或以其他方式拦车检查、罚款、收费的;
(二)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合法收费站、检查站外增设分站或擅自将单向收费改为双向收费的;
(三)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变合法收费站、检查站名称和位置的;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站,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
(五)对本辖区擅自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当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长期失察或采取措施不力,致使非法站卡长期设置的。

第六条 设置检查站、收费站的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擅自决定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向上路执勤人员下达罚款指标的;
(三)包庇、袒护工作人员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公路上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一)不佩戴有效证件或带领非公路站卡工作人员、不值勤的交警、社会闲杂人员共同上路执行检查、罚款、收费任务的;
(二)擅自委托他人上路执行检查、罚款、收费的;
(三)违反规定代其他部门查车、收费、罚款的;
(四)超越规定的工作范围、工作地点拦车检查、罚款、收费的;
(五)自定标准收取拖车费和保管费的;没有拖车收取拖车费的;扣车(滞留车辆)后不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以收取保管费的;
(六)违反规定对不允许检查的车辆和对运输蔬菜、水果等鲜活产品的车辆强行检查或扣留的;
(七)在公路上实施行政处罚时,违反法定程序或没有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规定,实行当场罚款的;
(八)对过往车辆逢车必查、违规双向查车、对驾驶员逢查必罚,或超标准罚款、罚态度款、重复罚款的;
(九)擅离职守,致使岗位失控的;
(十)公安部门除交警正常执法外,其他警种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擅自在公路上设置临时检查站并且收费、罚款的;
(十一)向过往车辆及驾驶人员强行推销各种车辆设备、配件、宣传品或其它商品的。

第八条 在公路上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一)自行设立收费、罚款项目的;收费、罚款不开具合法票据的;多收费、多罚款,少给或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二)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公开或私下以任何方式非法向过往车辆收取保护费、赞助费、通行费等费用的;
(三)违反规定动用管制器械强行拦车检查、收费、罚款的;
(四)非法殴打驾驶人员或货主及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五)无故扣押车辆货物,使公私财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六)对抵制、检举公路“三乱”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九条 因公路“三乱”行为引发人员重伤、死亡或大规模群体上访及骚乱等严重事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条 在公路上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妨碍、干扰或阻挠治理公路“三乱”监督人员监督检查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公路“三乱”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公路“三乱”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公路“三乱”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阻挠、干扰监督部门的监督并有伤害监督人员行为的;
(二)阻挠、妨碍监督检查工作,指使他人串供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受处分后,又违反本规定实施公路“三乱”行为,屡纠屡犯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

第十二条 对涉嫌触犯刑律的有关责任人,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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