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明文“市政电”,但入住3年多仍为临电。有消息称,今年会改为市政电。但3年来,有的用户用电高达上万度,有的已经转售。请问:对临电费用如何收取?
当初收房时,业主所聘律师表示,临电不应收费。因为开发商无法提供用电发票给业主。而我国电力法明文规定,电力属国家资源,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权买卖。而且根据购房合同,正式电为法定入住条件,即使业主已经入住,但仍属违约。
但从情理上讲,业主使用的电力,就应该支付相应费用。
临电使用,在当下小区非常普遍,此类情况也应该比较普遍。请问,具体到我们小区,应该如何解决呢?
据了解,目前工业用电费为民用电引导的2倍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