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闪避行人撞到其他车辆,为何我被判全责?

具体情况:我在高速公路上快速通道正以110时速行驶,突然在该路段上正在我所在的车道内出现一名行人企图快速横冲过对面的路人,情急之下我大力踩刹车,可是车子发生了飘移,这时中间车道正好有车辆高速通过与我的车撞到了一起,由于车速较快双方的车辆发生了比较严重的损坏,幸好没有发生人员受伤

交警前来处理时我一再申明我是因为闪避行人,与我发生碰撞车辆的司乘人员也向交警证明了这一点,可最后还是判了我全责。。。

我郁闷,高速公路出现行人造成事故难道谁遇上了就该谁倒霉吗?

看了你的问题,我想了你说过的事实存在,根据《交通法》,行驶在高速公路的车辆,有规定的限速要求,货车最高时速不能超过110;最低时速不能低于70公里,小车不能超过120,有的地方路段有另外规定可以130公里,客车110公里,但有管制的路段都有限速标志。
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可以根据路况行驶,在行驶中驾驶机动车辆必须遵循交通法,保证安全的距离,在紧急处置危险时必须保证安全打操作,采取措施不当,追尾撞到前车发生的事故,交警都会现场取证,根据现场证据、问话材料、现场车辆碰撞部位痕迹鉴定作出事故认定,对你提出的问题,我想是拿事故认定书,看条款你就知道,他们怎么说你违反那一种,不服可以提出质疑或听证,10至书面报属地交警部门提出申请复议!或到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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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7-10
责任认定是由交管部门做出,可以向交管部门问询,事故认定报告里也会写明缘由,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部门提起复核。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8、逆向行驶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不予受理情形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2个回答  2011-07-2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 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立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新的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废弃了实行十余年的过错责任原则,从而也使得该条款成为新中国立法史上最受争议的条款。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极大的冲击了高速公路传统的事故处理观念,特别是在处理行人(含非机动车驾驶人,下同)上高速公路引发的交通事故中这种冲击更为直接和具体。高速公路作为全封闭的道路,其事故处理一般不会涉及到人与车的矛盾。但是,鉴于目前我国国民素质、高速公路的管理水平、乡村交通设施建设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行人穿梭于高速公路上的现象比比皆是,由此引发的事故也比较多,一些地方还比较严重。行人上高速公路引发的事故如何适用法律以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摆在法律实务界面前的一个难点。
  一、行人上高速公路引发事故不具备适用严格责任的法理基础是《高速公路法》规定,行人、非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违反该规定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这种观念已经深入高速公路管理者的执法理念当中。但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现实的情况是许多保险公司拒赔,那么这笔赔偿费用无疑会由驾驶人承担。这样的结果是否公平呢?高速公路具有全封闭、禁止行人、非机动车进入的特点。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不会对高速公路以外的行人造成任何危险,法律没有赋予机动车驾驶人注意观察高速公路上是否会有行人穿越的义务,以保证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而交通安全法确立交通事故严格责任的法理依据,是因高速行驶的机动车可能给周围带来危险、也只有机动车驾驶人才能有效控制危险、驾驶人从该危险中获得利益。因为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不会给行人带来危险,因此行人上高速公路引发的交通事故没有适用严格责任的法理基础。相反,行人上高速公路在给自身带来危险的同时,更给不特定的多数机动车驾驶人带来致命的危险。现实生活中发生多起因驾驶员躲避穿越高速公路行人而引发的重大、特大事故,给社会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按照严格责任的法理依据,应该对行人课以严格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机动车驾驶人适用严格责任将严重有悖于公平和正义。但是如果不适用严格责任将使执法机关置于违法境地。这实在是一个两难的选择。
  二、合理推定、增加赔偿主体,按照法律的精神处理高速公路引发的事故。推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追求公平与正义是执法者的必然选择。既然高速公路上的行人给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带来的危险远比机动车给行人带来的危险大,我们就应开阔思路,在法律框架内探求公平的解决方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行人上高速公路引发的事故是否可以推定为其故意造成的呢?可能司法界无一会赞同笔者观点。但是,笔者认为,推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为故意也具备一定的法理基础。首先,行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高速公路是禁止其穿越的;其次,行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带来的极为严重的危害后果(包括自身的损害和对其他车辆驾驶人的损害,综合为事故后果)。
  第三,行人在上述思想基础上,仍然选择了穿越高速公路,说明其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是一种放任的心理状态(这里说的放任应当是指危害其他机动车驾驶人的后果,这当然构成了事故的后果)。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推定行人对事故后果持间接故意的主观心理状态。间接故意可以成为机动车免责的事由。
  另外,从事故的成因说,引起事故的因素一般是人、车、路、环境、管理五个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行人上了封闭管理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该未依法尽责。《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收费公路的养护应当严格按照工期施工、竣工,不得拖延工期,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尽管理责任,违反了法规的规定,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8-08-22
我个人或许了解的不够全面,但就目前的理解,觉得高速公路在法律层面上已经禁止行人进入,这应当是合理的。但行人进入后,造成的一切连带的后果,却没有合理的解释和规制。这是立法缺失的问题。
我不清楚高速公路收费里面是否应该提供某些服务,或者某些责任承诺?既然某些高速公路是“封闭道路”,那封闭的目的没有达到,是否存在责任或过错?...
除开一些司机,赔了这个和那个,修了自己的车(甭管是保险的钱还是自己的钱,咱们说权责的问题);亦或特别倒霉,为了躲避行人,自己飞出道路,死伤不论,这个问题带来更多的问题:1 老司机会宁愿撞死一条命,也不会再多余考虑其它。其它办法都是利己效应最差的; 2 高速公路管理方,始终不会形成服务,特别是公众服务意识,并且,权责利混乱;3 对法律体系持续失望,就是对社会主义公平、公正基石的持续损伤。
第4个回答  2011-07-21
你是哪个省、市的?因为各省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细则有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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