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中规定: 乙方(员工个人)自签定合同之日起,缴纳教育培训费壹仟元正,在甲方(单位)工作满五年后全部返还给职工,如五年之内乙方不经工厂同意自行离厂,养老失业保险全额由乙方自行缴纳. 请问劳动合同中出现这样的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合法吗??该违约责任有效吗??违反了哪部法律的哪条?? 现在我的劳动合同期还没有到五年,但我已自动离开单位2个月了,请问我是否要承担这样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