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违约责任有效吗???

我的劳动合同中规定:
乙方(员工个人)自签定合同之日起,缴纳教育培训费壹仟元正,在甲方(单位)工作满五年后全部返还给职工,如五年之内乙方不经工厂同意自行离厂,养老失业保险全额由乙方自行缴纳.
请问劳动合同中出现这样的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合法吗??该违约责任有效吗??违反了哪部法律的哪条??
现在我的劳动合同期还没有到五年,但我已自动离开单位2个月了,请问我是否要承担这样的违约责任??

第1个回答  2007-06-22
关于职工的培训费问题当初的收取是不合法的,因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员工收取押金或培训等费用。但如果公司为职工进行培训,合同中有约定服务期未满要退还培训费,则是有效的。为劳动者办理和交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双方不能做其它约定否则无效。
所以你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公司有权追究你的违约责任。公司如对你有培训可要求你退还培训费用,当然前提是合同中有约定。而关于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无论你工作多长时间用人单位都必须按你的实际工作时间帮你交纳,无权要你自行承担。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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