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关于休双学位第二专业能否参与交换。比如我一专业哲学,二专业法学,能否参与法学出国交换?

RT
不胜感激!! 我实在不想4年都耗哲学上!! 而且非常想出国交换。

大连海事大学派出校际交换学生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与国(境)外大学的校际学生交换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规范校际交换学生的选拔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此类项目规范、有序的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际学生交换项目指按照我校与国(境)外院校签署的校际学生交换合作协议,双方互相派学生到对方学校进行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学习(包括教学实习、课程学习、合作研究等),双方互认学分、互免学费、其他费用自理的项目。通过校际交换开展的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属于此类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际交换学生是指通过上款中的校际学生交换项目,我校选派到国(境)外院校学习的学生。参加校际交换项目的学生应为我校的全日制、正式注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通过各学院、系与国(境)外院校院、系开展的院际交换活动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学校校(院)际学生交换项目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派出选拔
第五条 校际交换项目出国(境)学生的选派原则是“学生自愿报名、学院择优推选,学校集中评审,学生签约派出”。博士层次交换学生的选派原则是结合学校师资培养计划,优先考虑博士在读的教师。
第六条 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与国(境)外大学进行沟通,并根据校际交流协议,提出对派出学生的选拔条件及要求,向全校相关学院、专业的学生发出遴选通知。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换学习申请表》,并提交在校学习成绩单及相关外语考试成绩证明。申报材料送交各院系后,由院系统一上报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组织评审组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考核并确定人选。评审组原则上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相关学院负责人及专业外语老师组成。
第九条 校际交换学生的选拔标准:
1. 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国防生、委培生除外);
2. 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 学习成绩优秀,且按培养计划要求无不及格课程,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
4. 在本校期间学业及表现优良,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
5. 身心健康,具有国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6. 符合交换院校的其他特殊要求;
7. 无拖欠学校的学费、图书、宿舍费、有贷款的要清欠所有贷款;
8. 承诺履行校际交换项目协议的有关义务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十条 评审应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经评审组通过后按一定差额比例向全校公示候选人名单。公示结束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给境外有关院校。最后录取名单以国(境)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涉及到学校师资的交换学生的选拔工作由校人事处会同研究生院共同确定。院际交换学生的选拔工作参照如上程序由各学院负责,选拔结果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出国前管理
第十二条 由学校选派出国(境)交换学习的学生,应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并按对方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擅自与对方联系。
第十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各院系分别负责指导、协助选派的校际和院际交换学生办理赴国(境)外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其进行出国(境)前教育。
第十四条 校(院)际交换学生出国(境)前,应与学校(院)签订《大连海事大学交换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明确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及按期返校的承诺等。校际交换学生的协议签订管理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院际交换学生的协议签订管理工作由各学院负责。
第十五条 校(院)际交换学生出国前必须办理交换留学手续,交换留学手续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统一申报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通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进行学籍处理后,学生方可离校。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不予承认国外学习的学分并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十六条 校际交换学生离校前,其所在院系应为其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关心他们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对他们在外的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十七条 校际交换学生为我校教师的情况,离校前还应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如期回校工作协议书。
第四章 有关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国)境外院校不收取学费,但学生在出国之前应向我校正常缴纳交换学习期间的学费及住宿费。费用标准为所在专业年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校际交换学生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并支付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校际交换学生须按规定自行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出国(境)期间应在国内委托一名有独立民事能力和经济偿还能力的人作为其在国内的代理和保证人,并向学校提供保证人详细的通信地址和联系方法。如该生在派出期间欲中途更换保证人,应提前通知学校,并提供新保证人愿意承担有关责任的书面证明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校际交换学生国(境)外学习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所有待遇。
第五章 学籍、学分及考试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派出的校际交换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仍为我校在籍学生,必须遵守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应完成我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等应符合我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校际交换项目涉及的课程及学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与外方院校沟通,获取涉及课程的具体资料,由相关学院组织学院专业委员会认定替代课程及学分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五条 校际交换研究生所选的国外课程应符合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专业课程应选择与学科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所选课程及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培养计划应报其所在学院及其导师审核和确认,并报研究生院最终确认。硕士研究生在国内已修学分与国外所修学分总学分不少于24学分,学位课不少于14学分。研究生院将根据其在国外所修课程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对照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转换,但不能超过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分。
第二十六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及学分,按我校认定的替代课程及学分进行转换,转换后按我校培养计划进度仍遗漏没有修读的课程,交换学生需按学校开课情况自行选课补修。
第二十七条 涉及毕业班的交换本科学生,需于规定日期内回校参加答辩,并于毕业资格审核前将毕业资格审核所需资料(包括学习成绩、符合规格的电子照片等)提交给学院教务办公室。逾期申报的课程成绩视为无效,不能如期取得毕业资格。如需延学需于毕业当年4月底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学院收到申请时间为准),延学手续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否则按应届毕业生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交换研究生如需延期答辩,按照《大连海事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或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章 派出期间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际交换学生到达接受院校后,应于1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其所在院系为其指定的联系人,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各院系应于接到派出学生反馈后3天内,将该项目的所有派出学生情况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三十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学生应每个月向所在院系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三十一条 校际交换学生应遵守我国和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派出学生所在院系应具体承担对派出学生的管理职责,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做到定期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以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加强对派出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他们按时返回学校继续学业。
第三十三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如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国外院校纪律给与处分,被责令返回国内时,将按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必须事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归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校际交换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国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返校完成学业,原则上如果缺课时间在1个月内,可插入原班级学习;如果超过1个月,则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七章 返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校际交换学生应在返校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所在院系报到,并提交出国学习总结(不少于2000字),由所在院系统一上报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通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办理学籍恢复手续。
第三十七条 校际交换学生应于返校后,1周内将交换学习成绩提供给所在学院,由学院根据成绩统一进行学籍审核并按相关规定上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第三十八条 校际交换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由派出学生向本学院老师和学生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分享学习成果,提高全体学生学习积极性。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开展的项目,仍按照以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处、人事处等部门联合负责解释。
附件:(1)学校与学生个人签署的《大连海事大学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样本
(2)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换学习申请表



大连海事大学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

大连海事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大连海事大学(简称甲方)的法定代表人________委托本单位 (部门)与 (专业年级)____________同学(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支持或资助下出国(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通过国(境)外友好大学的学生交换协议,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出国(境)进行交换学习。
第二条:甲方派遣乙方以_________身份赴___________国(地区)____________(单位),期限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三条:甲方和相关部门指导乙方制定具体的出国(境)学习计划,甲方和乙方商定的出国(境)留学内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应该牢记安全保障意识,根据国家政策和派出单位规定,乙方须自己购买国(境)外医疗保险,乙方出国(境)后应该按照留学所在国(地区)和学校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五条:乙方在国(境)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境)人员的规定,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遵守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根据校际学生交换协议,乙方在赴国(境)外交换留学期间,国(境)外学校的学费免除,但应向甲方正常缴纳学费、住宿费。
第七条:乙方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回国,无特殊理由不得提前终止、延长出国(境)期限或改变出国(境)内容;因不可抗拒因素必须终止,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第八条:甲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经由我驻外使领馆提交乙方所在国(地区)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九条:乙方期满回国后应在7天内向甲方报到,按有关规定交纳出国(境)总结,及办理学分转换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甲方违反本协议书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部门提出申述,要求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责成甲方执行本协议,赔偿损失等。必要时乙方可向中国的司法机关起诉,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乙方违反本协议书时甲方将根据乙方违约情况,对乙方批评教育和处理,必要时甲方可将乙方违约的事实通知乙方留学所在国(地区)的有关部门,或向司法机关起诉,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经甲方同意,由___________为乙方出国(境)时的国内保证人,保证乙方执行本协议书。如乙方违约,保证人需要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责任。在乙方违约而保证人又未履行自己职责的情况下保证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在未得到甲方同意,擅自超出批准时间,逾期达一个月,甲方将以自动退学处理,甲方同时保留索赔各类损失的权利;必要时,将直接向派往国(地区)的有关单位通报乙方违约情况要求协助敦促乙方遵守协议。
第十三条:乙方同意因违约而自动退学后,乙方档案由甲方转往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有关档案保管部门,档案保管费用由乙方个人负担。
第十四条:本协议书自公证或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保证遵守执行。有效期限至乙方到甲方单位报到并办理完有关手续之日时止。必要时经甲方、乙方、保证人三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六条:其他:
1. 乙方每个月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向甲方学习生活汇报。
2.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和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代理人(签字) 乙 方(签字)
学号
身份证号码:
甲方代理部门公章 乙方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与乙方关系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换学习申请表
姓名(中英文)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照片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学生类别:□本科生 □硕士生 □博士生 拟毕业时间: 年 月
学院、年级
及专业:
申请院校名称
及学习时间:

所在专业
综合排名
所在专业
学习成绩排名

外语水平(参加各种考试的名称、成绩、时间)
报名时请附成绩证明及证书复印件
本人现住址
联系电话及email

家庭现住址及电话
经济保证人(父/母)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
地址/ 电话
以往出国(境)经历
个人简历(高中以上)及获奖情况:

赴国(境)外学习计划(请详细描述学习目的、学习计划 另附页 500字以内 本人手写 A4纸)
所在中队指导员综合评价:

指导员 签字: 时间:
所在学院推荐意见:

院长签名:
公章 时间:

申请人签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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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29
不可以,一般的交流生是限于第一专业的,你可以去你们学校网站上看看关于交流生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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