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行贿数额在一万以上向多人行贿的,按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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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为牟利行贿174万元 获刑五年并罚金四十万
为了追求利益而违背原则、违背法律,行贿一百七十多万元,终“多行不义必自毙”。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行贿案,被告人张某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经查明,2008年,被告人张某通过介绍认识了A公司(国有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唐某。张某通过唐某成功用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的名义挂靠A公司经营煤炭业务,向XX电厂、XXX电厂供应燃烧,并采购A公司下属XX煤矿、XXX煤矿统销煤。
自2008年10月至2013年初,张某为了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唐某在挂靠A公司、结算货款等方面的帮助,先后十八次送给唐某人民币174万元,获取违规挂靠A公司从事煤炭经营、大量购买A公司统销煤、从A公司快速结算货款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2016年6月8日,被告人张某被呼和浩特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6年6月20日,张某主动将获取的50万元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个人借用其他公司营业执照和煤炭经营资格证及利用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公司来挂靠国有销运公司经营煤炭业务,给销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的唐某行贿174万元。
得到唐某在挂靠销运公司从事煤炭经营、大量购买销运公司统销煤、从销运公司快速结算货款等方面的关照,获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且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人民检察院-《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