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多少才构成犯罪

如题所述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行贿数额在一万以上向多人行贿的,按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为牟利行贿174万元 获刑五年并罚金四十万

为了追求利益而违背原则、违背法律,行贿一百七十多万元,终“多行不义必自毙”。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行贿案,被告人张某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经查明,2008年,被告人张某通过介绍认识了A公司(国有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唐某。张某通过唐某成功用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的名义挂靠A公司经营煤炭业务,向XX电厂、XXX电厂供应燃烧,并采购A公司下属XX煤矿、XXX煤矿统销煤。

自2008年10月至2013年初,张某为了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唐某在挂靠A公司、结算货款等方面的帮助,先后十八次送给唐某人民币174万元,获取违规挂靠A公司从事煤炭经营、大量购买A公司统销煤、从A公司快速结算货款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2016年6月8日,被告人张某被呼和浩特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6年6月20日,张某主动将获取的50万元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个人借用其他公司营业执照和煤炭经营资格证及利用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公司来挂靠国有销运公司经营煤炭业务,给销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的唐某行贿174万元。

得到唐某在挂靠销运公司从事煤炭经营、大量购买销运公司统销煤、从销运公司快速结算货款等方面的关照,获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且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人民检察院-《刑法》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为牟利行贿174万元 获刑五年并罚金四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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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7-09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该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按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或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四种特定情节之一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四种特定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

  这些情节分别是,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

  依照现行《刑法》,“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解释同时规定,若在检察机关立案前,行贿人就主动交待了行贿行为,并使检察机关因此破获了相关受贿案件,那么可对行贿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检察机关立案后,行贿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这时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而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但是,如果行贿人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那么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分别是:

  向三人以上行贿;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第2个回答  2011-07-11
释义]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和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井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依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五)行贿案(第389条、第390条)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正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1999.3.4 高检会[1999]l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近一时期,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严肃惩处了一批严重据受贿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还有一些大肆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分子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他们继续进行行贿犯罪,严重危害了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为依法严肃惩处严重行贿犯罪,特作如下通知:一、要充分认识严肃惩处行贿犯罪,对于全面落实党中央反腐败工作部署,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受贿犯罪的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把严肃惩处行贿犯罪作为反腐败斗争中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工作,在继续严肃惩处受贿犯罪分子的同时,对严重行贿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肃惩处,坚决打击。 二、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构成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对于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构成犯罪的案件,也要依法查处。 三、当前要特别注意依法严肃惩处下列严重行贿犯罪行为: 1.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2.向党政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走私、偷税、骗税、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向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4.为非法办理金融、证券业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行贿,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向有关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行为。 四、在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既要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又要注意体现政策。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情节的,依法分别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后如实交待行贿、介绍贿赂行为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在依法严肃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要讲究斗争策略,注意工作方法。要把查处受贿犯罪大案要案同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打击行贿、介绍贿赂犯罪,促进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推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结合办理贿赂犯罪案件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以改变对严重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状况。工作中遇到什么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上通知,望认真遵照执行。 5000及以上
第3个回答  2011-07-10
行贿和受贿是对合犯,一般没有行贿就没有犯罪。国家为了查处受贿行为,对于行贿者的行贿数额要求比较高一点,对于受贿则原则上没有数额要求。对于行贿一般是五千元才构成犯罪。当然,具体案情还要具体分析了。
第4个回答  2011-07-11
对个人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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