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9年曾因一起经济纠纷后被对方以涉嫌合同诈骗告到公安局,后在刑事拘留37天后因检查院不予批捕,公安局又以案件需要继续侦查为理由给转成取保候审了,现在从取保候审开始计算已经有一年多了,请问我该怎么办啊?我需要到当地公安局去再办理什么手续吗?当时取保书上没有注明期限的,不过好像听说取保候审最长时间是1年,请问取保候审期满后检察院仍旧不予批捕的话(因为事情本来就是不成立的,检察院当时就是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公安部门可能会怎么班呢?会有其他强制措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