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吕自刚,烟台市芝罘区人山东烟台莱山区法院,烟台中级法院,山东高级法院的法官不但不理法律程序连法

在我和妻子失业后1999年到烟台市莱山区莱山镇董家庄村签订了承包土地30年的长久合同,在2008年1月22日,莱山区莱山镇董家庄村委以过期不交承包费提出解除合同,起诉到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程序不合法。2008年1月22日,一审法院认定本案适合简易程序审理,由胡海宁法官1人审理。2008年4月14日开庭时,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下达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决定由审判员刘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宋述正、胡海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在庭审中本案只有胡海宁一人继续审理,直到判决裁定。在庭审中所提交的莱山镇吕进镇长的录音,经法院找到吕进镇长本人进行质证,吕进镇长对录音承认是真实的并做了笔录。可是胡海宁法官对此录音不予认可。
本人不服烟台市莱山区法院{2008}莱商初字第41号判决,决定上诉,2008年8月26日,烟台市中院通知受理上诉案件。9月25日由曹红岩审判长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的律师一问三不知,在庭审中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审判长要求被上诉人律师对原村委主任的承诺及上诉人每年上缴承包费收据提交书面的反驳证据,3日内提交法庭,待下次开庭给予调解后闭庭。再此以后,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及书面材料在即没有开庭也没有经过上诉人质证的情况下,曹红岩审判长仍然引用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不能让人容忍的是,作为上诉人还不知道法院以判决,于2008年12月13日收到被上诉人的通知说上诉人已败诉,叫上诉人倒出土地,作为上诉人只能到烟台市中院找判决书,最后于2008年12月22日在莱山区法院找到{2008}烟民四终字第1118号判决。
上诉人不服烟台市中院{2008}烟民四字终字第1118号判决。决定申请再审,2009年1月16日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09}鲁民申字第120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吕自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鲁民提字第41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由审判长娄永均开庭审理,庭审中再审被申请人没提交任何证据。再审申请人在一审 二审所提交证据基础上又提交了两份新的证据。可是审判长不予认可,于2010年4月6日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证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律只能根据证据判断实事,不能完全复原实事。
你的案件既然已经决定再审,说明原审判决确实有问题。至于再审为什么还是维持原判可能你还是要具体分析。
不过我国保证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没有变化。我觉得你可以从维稳角度出发,看看有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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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22
烟台莱山区法院是真的有问题啊,我最近遇到事了,只能起诉至莱山区人民法院,因为涉及到烟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导致我的诉讼一直拖着,等了好久审核过了,但不给开庭。我的律师一过问,对面法院的就说等着,后来说要投诉,法院就把电话一挂,直接把诉讼审核给改成不通过。起诉审核都不通过。更别说开庭了。我上网一查,关于莱山区人民法院的帖子是真多!!!后来打听到,只要涉及到该开放商的案子,法院一律拖着,能拖死你。莱山区人民法院,应该去掉人民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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