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在工地干活时,被工地老板雇佣的一民工误操作,导致右手三个手指被切断,请问这是工伤吗?

我父亲在工地干活时,被工地总承包人雇佣的一民工误操作(这个工人为无证上岗),导致右手三个手指被夹断,请问这是工伤吗?还有就是这个伤害属于谁来赔偿,是工地总承包人吗?我父亲与工地老板只进行了口头工作协议,但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务关系可以认定。如果寻求法律帮助具体流程该怎么做。现在工地承包人拒不承担责任。事情紧急,请转知道朋友帮忙,谢谢了!!!
我父亲与工地承包人的雇佣关系不是直接雇佣关系。该怎么申请工伤?

您好:
1、工伤认定需要一个必要的条件,就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赔付的标准较高。
而非劳动关系(雇佣的劳务关系)按照一般民事伤害赔偿的标准。
2、确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可以参照劳社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通知》(2005)12号文, 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另外,第四款之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没有任何资质的包工头名义招用的农民工,实际上已经与施工企业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管是否层层转包,哪家施工企业具备资质哪家就应当承担《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义务,当然也包括工伤赔偿责任。
3、法律救济途径:
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同时到劳动仲裁部门将包工头、建筑施工方、开发企业列为共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之的劳动关系,在这之前需要收集证据,比如:加盖包工头或者建筑施工方或者开发企业花名册、工资表、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或者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一切能证明与上述单位有关联的证据。
一旦确认与他们任何一方的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的事情就好办了,只要在工作地点、时间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内容(只要不存在饮酒、吸毒。故意的情形)即便劳动者违章作业也不能排除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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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2-14
如果已经可以确定是雇佣关系,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不予受理的。最简单有效的办法是:尽快到当地法院起诉工地总承包人,同时将承包单位列为连带责任。如果知道承包单位名称、地址、法人,可以直接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承包单位及工地总承包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2-15
估计与你父亲有直接雇佣关系的分包人也没有给他办工伤保险吧?如果是那样的话你就直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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