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结果很不合理,对大家双方的鉴定标准或依据怎么不一样呢?

楼上因漏水一事,在楼道里将楼下的我打成轻微伤,但对方也说我打她了。我确实没动手。5月10日晚发生的事,我当晚就去医院出诊断证明,5月15日去作司法鉴定。对方5月29日才去作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我和对方都是轻微伤。但我鉴定是的法医不认可我医院的诊断证明,说必须以她当场对我的体格检查为准,因为过去了5日,我身上的伤痕肯定比5月10日要小很多。若按医院的诊断证明我应该是轻伤。这是一个标准。但楼上打人的鉴定报告我看到的鉴定标准与我不一样。楼上是5月29日才去做的鉴定,鉴定的照片显示没有伤痕,鉴定的依据是其5月10日的医院的诊断证明。我知到楼上根本没有伤,我根本就没碰她。让我气愤的是为什么同一个机构作鉴定采取的依据不一致呢?我的依据是必须以法医看到我身上的伤痕大小为准,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只作为参考,并没有完全采纳。而楼上却法医没有看到其有伤,是以医院出具证明为准,所谓以文样内容为依据判定。这是不是太不公平了!我们想重新鉴定,但派出所说重新鉴定也没用,结论是一样的,白花钱!我们就不明白了,怎么同一个鉴定机构的鉴定依据不一样呢!楼上打人者鉴定结论是以医院诊断为准,而不看本人体征,这合理吗?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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