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因漏水一事,在楼道里将楼下的我打成轻微伤,但对方也说我打她了。我确实没动手。5月10日晚发生的事,我当晚就去医院出诊断证明,5月15日去作司法鉴定。对方5月29日才去作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我和对方都是轻微伤。但我鉴定是的法医不认可我医院的诊断证明,说必须以她当场对我的体格检查为准,因为过去了5日,我身上的伤痕肯定比5月10日要小很多。若按医院的诊断证明我应该是轻伤。这是一个标准。但楼上打人的鉴定报告我看到的鉴定标准与我不一样。楼上是5月29日才去做的鉴定,鉴定的照片显示没有伤痕,鉴定的依据是其5月10日的医院的诊断证明。我知到楼上根本没有伤,我根本就没碰她。让我气愤的是为什么同一个机构作鉴定采取的依据不一致呢?我的依据是必须以法医看到我身上的伤痕大小为准,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只作为参考,并没有完全采纳。而楼上却法医没有看到其有伤,是以医院出具证明为准,所谓以文样内容为依据判定。这是不是太不公平了!我们想重新鉴定,但派出所说重新鉴定也没用,结论是一样的,白花钱!我们就不明白了,怎么同一个鉴定机构的鉴定依据不一样呢!楼上打人者鉴定结论是以医院诊断为准,而不看本人体征,这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