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编制属于公务员编制,特别设立的消防员专项编制。在安置条件方面,该队伍实行全程退出机制。如消防员因不适合继续从事消防救援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组织将负责统一安排。
招录消防员对象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 志愿加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4. 年龄在18周岁至22周岁之间。
5.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 身体和心理健康。
7. 具有良好的品行。
8.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具有2年以上灭火救援实战经验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林业扑火队员,年龄可放宽至24周岁。特殊专业人才经应急管理部批准,年龄可进一步放宽,原则上不超过28周岁。
消防员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主要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常住人口中进行,根据需要也可面向其他省份招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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