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法与一般行政法的区别

如题所述

特别行政法作为一般行政法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和独特体现,若离开了后者,其价值将大打折扣。在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初期,主要依赖于引进和移植,这使得一般行政法理论体系逐渐形成和完善。然而,特别行政法的研究相对薄弱,存在与一般行政法脱节、管制性强、人权保障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般行政法的功效,与行政法治的发展原则相违背。


一般行政法的理念和制度需要通过特别行政法的实践来具体化,反过来,特别行政法的构建也需要一般行政法的指导。在理论与实践的交融中,我们应寻求二者的和谐统一,这将促进两者的发展,进一步推动行政法治乃至法治国家的建设。因此,研究行政法时,既要关注一般行政法,也不能忽视特别行政法,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和互动是深化行政法学研究和拓展其研究领域的重要途径。


特别行政法研究的价值在于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贡献。在理论上,它能提炼出一般行政法的普适性原则,并提供丰富的实证材料;在实践中,通过解决特别行政法问题,有助于构建符合法治原则的特殊行政法体系。这样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行政法体系和推动法治国家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扩展资料

指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安、体育、教育、民政、卫生、交通、基建、海关和科技行政法) 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海关法》、《教育法》、《食品卫生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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