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店里消防不过关,大概要教多少罚款

如题所述

第五十八条 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
2. 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建设工程。
3. 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
4. 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建设工程。
5.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符合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
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在竣工后未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 建设单位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2.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3.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标准施工,降低质量。
4.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质量。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 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未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2. 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3.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妨碍安全疏散。
4.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5.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通行。
6. 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的障碍物。
7. 对火灾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1. 违反标准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2.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 谎报火警。
4. 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
5. 阻碍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十三条 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
2.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作业或吸烟。
第六十四条 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 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2. 过失引起火灾。
3. 阻拦报警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
4.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不执行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
5. 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
6. 擅自拆封或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
第六十五条 违反消防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疏散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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